新版GCP必读!新规即将施行,你的 SOP 更新了吗?2020 VS 2026 修订版 · 对比解读
#新闻中心 ·2026-06-09 10:51:27

2026年6月8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修订)。新版GCP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同日,沿用五年多的2020版(2020年第57号)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对原有体系进行了大幅重构与内容精简,充分吸纳了ICH E6(R3)的国际最新理念。以下基于官方公告,逐项拆解2026版GCP相较于2020版的重大变化。
一、结构之变:九章变六章,删三章增一章
2020版:9章83条
2026版:6章54条
2026版保留了总则、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研究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附则5个章节,新增“数据治理”专章。
值得注意的是,2026版删除了原有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三个独立章节。这些内容因与ICH E6(R3)指导原则高度重合,为避免重复,新版将其执行标准直接参照ICH E6(R3)中文版执行。此外,2020版中关于中药民族药研究者手册撰写的具体要求,后续将以技术指导原则形式另行发布。
启示:今后读新版GCP的同时,必须同步参阅ICH E6(R3)中文版——GCP是“监管底线”,E6(R3)是“操作指南”。
二、称谓之变:不只是换词,更是理念更新
2026版GCP对多个贯穿全文的核心术语进行了修改,直接影响所有SOP、知情同意书、安全性报告模板。
| 2020版称谓 | 2026版称谓 | 内涵变化 |
|---|---|---|
| 受试者 | 试验参与者 | 从“被动接受试验”转向“主动参与研究”,体现对个体权益的尊重 |
| 研究者(涉及现场负责人时) | 主要研究者(PI) | 明确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 |
| 伦理委员会 | 伦理审查委员会 | 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保持一致 |
| 权益和安全 | 权益、安全和福祉 | 与赫尔辛基宣言保持一致,保护范围扩大 |
此外,2026版还首次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目标、路径和方法。术语章节大幅简化,2020版独立成章的40项定义被大幅精简,仅保留试验参与者等核心术语,其余技术性定义统一参照ICH E6(R3)中文版术语表。
行动建议:建议在9月1日施行前完成模板层面的术语更新。老项目与新项目适用口径需结合具体方案判断,但模板中“受试者”“伦理委员会”等词汇应提前对齐。
三、理念之变:三大核心理念写入总则
2020版总则以“获益大于风险才能做”为核心,2026版则充分吸收了ICH E6(R3)的三大核心理念,并贯穿各章节。
(一)质量源于设计(Quality by Design, QbD)
2026版第六条明确提出: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应当纳入质量源于设计的方法,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及相关风险,并采用与之相称的风险控制措施。这标志着监管思路的根本转变——从“发现问题后纠正”转向“在设计阶段预防问题的发生”,核查关口前移至“设计阶段”。此前核查多是看现场做得对不对,以后连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的设计是否提前识别了风险,都要查。
(二)符合目的(Fit for Purpose)
质量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应当与临床试验的复杂性、风险相匹配,不搞一刀切的过度管理。用于数据采集、管理、分析的系统和流程应当与对试验参与者的风险和所采集数据的重要性相称。
(三)风险相称(Proportionality)
风险控制措施应当与风险大小相称,这一原则在风险管理和安全性报告等环节反复出现。值得关注的细节还有一处微调——2020版要求“预期获益大于风险”才能启动试验,2026版第五条将措辞改为“预期的获益与风险相比合理”。从“大于”到“合理”,并非标准降低,而是与ICH E6(R3)口径全面对齐,为灵活的试验设计留出合理空间。
四、责任之变:最终责任人“双向钉死”
2026版在主体责任方面显著强化,明确了PI和申办者的最终责任人地位,并对其授权委托活动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研究者(PI)
2026版第十九条首次明确定义:主要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现场的最终责任人,对试验参与者权益和安全及临床试验质量负责。第二十条还明确列出了原则上不得授权的事项:临床试验决策、关键确认,以及向伦理审查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申办者的正式报告。换言之,试验现场的几项关键决策,PI不能甩给别人。
申办者
2026版第三十二条明确:申办者是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最终责任人,应当把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以及数据的可靠性作为临床试验的基本考虑。新版还明确,对申办者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承担申办者相关工作任务的服务供应商(包括CRO)。这意味着申办者的合规义务同等压到供应商头上。此外,第三十六条要求,申办者可委托服务供应商,但必须对其及其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务转包须事先获得书面同意。
PV人特别提示:如果申办者将PV活动外包给CRO,监管对申办者的要求就同等适用于供应商。CRO的合规动作一个都不能少,但最终责任仍在申办者。
五、质量体系之变:从“有体系”到“有行动”
2020版强调“质量管理体系”,2026版改为“质量管理”,意在破除“重文件、轻执行”的形式主义。监管重心从“有没有体系”转向“质量活动是否真实发生”,质量管理应当贯穿临床试验全过程,以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临床试验结果可靠。
值得留意的是:质量管理体系并非取消,而是从“口号”变成“行动”。2026版第十八条新增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机构层面仍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两条结合起来看,机构仍然要建体系,但GCP强调的重点是“有效运行”,不是“有一本手册就行了”。
六、伦理审查之变:从“管所有SUSAR”到“风险相称”
伦理委员会更名为“伦理审查委员会”,职责范围也有所调整。
引入风险相称的审查方式
2026版第十四条第(五)款新增第二款: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申办者报告的SUSAR、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以及DSUR的审查方式,应当与需采取措施的紧迫性和试验药物安全性特征的变化相称。这是ICH E6(R3)风险相称理念落到伦理审查上的具体体现。
审查文件清单调整
新版第(一)款将审查文件从2020版的列举式清单中移除了部分冗余项,新增要求审查“进展和结题报告”。
重点审查情形更新
第(二)款明确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的四种特殊情况:无预期获益试验由法定代理人替代知情同意;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紧急情况下双方均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新版还要求涉及未成年人时综合考虑年龄特征、认知成熟度、心理状态及法规要求,比2020版更加细化。
文件保存期限调整
2020版要求伦理审查记录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2026版明确区分:用于申请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至少保存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未用于注册或试验药物未被批准的,保存至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只要能成功上市,注册试验的记录保存期就从“结束后5年”延长到“上市后5年”。
七、数据治理之变:全新独立章节
这是2026版最大的增量。2020版中数据相关要求散落在各章,2026版将其收拢为独立的第五章(第51-53条)。
第51条:数据生命周期管理
申办者、主要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治理责任,数据治理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确保准确报告、验证和解释临床试验相关信息。
具体要求包括:从任何来源获取的数据(包括直接在计算机化系统中采集的)应当附带相应的元数据,包括稽查轨迹;建立经验证的流程确保计算机化系统之间传输的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统计分析前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程序对数据集进行最终确认,数据提取和分析集的确定应当遵循统计分析计划并记录。
第52条:盲法试验中的盲态保持
盲法试验中,临床试验各阶段都应当保持盲态完整性,并采取适当的盲态管理措施防止意外破盲导致试验偏倚。所有相关方须在试验开始前确定访问非盲信息的角色、职责和流程;实施过程中须记录揭盲或意外破盲的情况,评估其对试验结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53条:计算机化系统
2026版对计算机化系统提出了体系化要求:必须制定使用规程和培训制度;数据安全管理须覆盖数据和记录的整个生命周期;所有系统须通过可靠验证,全程处于验证有效状态;须建立问题记录、评估和管理的工作流程;须具备完善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如使用电子签名,应符合我国电子签名的要求。
特别提示:电子签名首次在GCP正文中获得明确地位,对正在推行数字化、电子化的PV和数据管理团队是一大利好。
八、安全性报告之变:链条重新理顺
2026版第四十四条是PV人最该逐字研读的条款。以下拆解关键变化。
(一)报告对象
SUSAR和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快速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监管机构报告对象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到药审中心。
(二)风险相称的报告方式
向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审查委员会递交SUSAR的方式,应当与需采取措施的紧迫性和药物安全性特征的变化相称。这是风险相称理念落到PV报告上的具体体现,意味着并非所有SUSAR都按同一节奏向PI和EC报告,非紧急信息可以汇总上报。
(三)DSUR报告
定期向药审中心提交DSUR,并按要求通报PI和伦理审查委员会。
(四)主动风险管理
发现安全性问题或其他风险的,应及时调整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并向药审中心报告。配合第42条全新的风险管理要求——申办者要在试验开始前和整个过程中识别关键质量因素风险,预先设定风险控制可接受范围,超出预设范围时评估是否采取措施——申办者对安全性管理的要求从“按时报”升级为“基于风险地主动管”。
九、文件保存期限之变:一张表看明白
| 文件类型 | 2020版要求 | 2026版要求 |
|---|---|---|
| 伦理审查委员会记录 | 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 注册试验: 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5年 其他: 临床试验终止后5年 |
| 临床试验必备记录 | 未单列,按第八十条执行 | 同上 |
| BE试验药品留样 | 保存至药品上市后2年 | 至少保存至药品上市后2年(新增“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
记忆要点:只要试验药物最终获批上市,相关记录就要保存到“上市后5年”,远比过去的“结束后5年”更长。
十、药品管理与其他重要变化
试验用药品管理升级:2026版第四十六条新增多项要求,包括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信息、盲法试验中紧急揭盲的规程和机制、确保稳定性并保存足够数量样品、全过程计数准确等。对疫苗类产品还新增了“采购、贮存、运输、接种应当符合疫苗相关管理规定”的专门要求。
生物样品检测:第四十六条明确禁止实施与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无关的生物样品检测(如基因检测等),并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剩余生物样品的保存期限、数据保密性和共享条件。
新技术应用原则:2026版新增第十三条,明确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支持鼓励新技术的同时划定边界。
时间线:三个日期别记错
| 时间节点 | 事项 |
|---|---|
| 2026年3月31日 | 此后启动的试验,全面实施ICH E6(R3) |
| 2026年9月1日 | 新版GCP正式施行,2020版同日废止 |
| 新老衔接 | 跨期项目须结合具体试验方案确认适用口径 |
留给行业更新SOP、模板、培训的时间,不到三个月。
写在最后
2026版GCP变“薄”了,但要求更“精”了。它删掉了操作细则,聚焦监管底线;它新增了数据治理,回应数字化时代需求;它强化了主体责任,让每个人都无法推诿。把“怎么做”的部分让渡给了ICH E6(R3),自己只守住“必须守的监管底线”。
对PI:你的SOP中第二十条(不得授权事项)、第二十六条(SAE报告要求)、第二十八条(药品管理责任)、第二十九条(数据记录要求)最值得逐条对照。
对PV人:把第四十二条(风险管理)、第四十四条(安全性报告)、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数据治理)拎出来,逐条对着现有SOP看,差在哪记下来。
对机构和CRO:第十八条的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十六条的服务供应商管理责任、第五十三条的计算机化系统合规,都需要提前准备。